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自在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具体出站手续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出站与退站工作细则》(附件二)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与原单位有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出站手续后应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则可由新单位出具接收函。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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