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享受学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不得延长。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人事处批准可适当延长,批准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工资、津贴等由合作导师负责。完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在站岗位目标责任书的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要完成开题工作。合作导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开题指导和审议。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所在学院协调无效,报人事处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按照《关于在站博士后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北航人字[2001]31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欺骗行为。
发布者:caox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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