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民法学2005年试题解析
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
一、名词解释
1、相对权:
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它与绝对权(以
物权为典型)相对。
2、有限责任
此处 考查的知识点 似乎 是:法人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3、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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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用新型专利 ( 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
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 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第二版 ) 及 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引用了国务院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
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
5、邻接权
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 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
(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的性质
二、简答题
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此题考查的是中国民事法律效力期间问题,而非民事实体法上的时限体系
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可参见《民法原论》(上)或《民法总论比较研究》、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 ?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
《民法原论》(上)的相关表述,重新整合,似较宜
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
关于形成权的定义,我以为答申卫星老师所认可的王泽鉴的界定为佳,具体可参见王泽
鉴:《民法总则》及 申卫星:《 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 》,载《 民商法论丛(第30
卷) 》,法律社2004年)
此外,亦可参见郑云瑞《民法总论》北大社2004年
关于形成诉权 ,我不赞成答,而且我在考试时也没答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对此仅寥寥数语
注意:(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法人终止不尽一致
(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
之研究》文题启发二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原谅)
5、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
《民法原论》(上)有明确的相关表述
不过
a。代理人滥用复任权(即擅自复代理)是否亦应属代理权的滥用
b。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是否涉及表见代理
我对此尚存疑问,望斑竹指点
6、法人有无人格权
可参考《民法原论》(上)及马俊驹教授的论文《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
讨》、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讲座、论坛上的发言,以及其弟子梅夏英的主张,这些可参见马
俊驹教授最近主编的有关民法典制定的一本书或有关法学网站
除此之外,有必要注意:
(1)尹田的三篇论文:《论一般人格权 》《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
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论法人人格权 》
(2)薛军的两篇论文《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
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
(4) 马俊驹、张骏(?)的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上的那篇关于人格权立
法问题的论文
(5)法人有无人格权 与 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
一个问题
(6)法人有无人格权 与 法人有无人格 不是一个问题
易言之, a。人格权 人格 权利能力的关系需厘清
b。本题作答无法回避法人的本质人格权的本质
(7)本题作答似乎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涉,糟糕的是,23号我却写到答题纸上了
很遗憾——我与马教授、梅夏英副教授的观点不一致
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注意题干与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
(清华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二、简答 第4题)稍有不同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崔建远 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阐述很散
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a 。 试卷上将未成年人’’’’印为未年人
b 。 我个人觉得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出的最好的一道
c 。 此题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等未成年人纯受利益法定代理转承责任等亦有涉
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
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
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我答得最差劲儿的一道 :( 实在不敢置喙
注意: 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 ( 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 )
二、简答题
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注意:
(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宽谅)
6、法人有无人格权
(5)法人有无人格权 与 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 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不是一个问题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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