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编号适用学员教室人数准考证号66所有同等学力学员逸夫馆Ⅲ-2017001051-35140
考试时间:2008年3月15日 下午2:00-5:002008年3月16日 上午8:30-11:302008年3月16日 下午2:00-5:00考试地点:教学楼、逸夫馆考试科目:、专业课考场编号报考院系教室人数准考证号01哲学系教学楼1016001001-0106002哲学系教学楼1026301061-0112303哲学系教学楼1033601124-0115904哲学系、商学院教学楼1053601160-0202405商学院教学楼1083602025-0206006商学院教学楼1112502061-0208507商学院教学楼1132502086-0211008商学院教学楼1142502111-0213509商学院教学楼1152502136-0216010商学院教学楼1162502161-0218511商学院教学楼1183602186-0222112商学院教学楼1206302222-0228413商学院教学楼1216302285-0234714商学院教学楼2016302348-0241015商学院、法学院教学楼2026302411-0503016法学院教学楼2033605031-0506617法学院教学楼2042505067-0509118法学院教学楼2053605092-0512719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062505128-0600620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072506007-0603121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083606032-0606722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092506068-0609223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112506093-0611724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123606118-0615325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136306154-0621626公共管理学院教学楼2162506217-0624127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学楼2182506242-0701028社会学系教学楼2203007011-0704029社会学系教学楼2226307041-0710330社会学系、文学院教学楼3013607104-0803031文学院教学楼3022508031-0805532文学院教学楼3033608056-0809133文学院教学楼3042508092-0811634文学院教学楼3053608117-0815235文学院教学楼3063608153-0818836文学院教学楼3072508189-0821337文学院教学楼3092508214-0823838文学院教学楼3103008239-0826839文学院教学楼3112508269-0829340文学院教学楼3142508294-0831841文学院教学楼3162508319-0834342文学院教学楼3183608344-0837943外国语学院逸夫馆Ⅰ-1023609001-0903644外国语学院逸夫馆Ⅰ-1033609037-0907245外国语学院逸夫馆Ⅰ-1045009073-0912246外国语学院、历史学系逸夫馆Ⅰ-1055009123-1002647历史学系逸夫馆Ⅰ-1065010027-1007648历史学系逸夫馆Ⅰ-2015010077-1012649历史学系逸夫馆Ⅰ-2023010127-1015650历史学系、国际关系研究院、管理系逸夫馆Ⅰ-2045010157-1400651管理系逸夫馆Ⅰ-2055014007-1405652管理系、工程管理学院逸夫馆Ⅰ-2065014057-1503353工程管理学院、数学系逸夫馆Ⅰ-3023015034-2102654数学系、物理学系逸夫馆Ⅰ-3035021027-2204155物理学系、电子科学与工程系逸夫馆Ⅰ-3045022042-2301556电子科学与工程系、化学化工学院逸夫馆Ⅰ-3065023016-2404557化学化工学院逸夫馆Ⅰ-3076024046-2410558化学化工学院逸夫馆Ⅱ-1032824106-2413359环境学院逸夫馆Ⅱ-1043025001-2503060环境学院逸夫馆Ⅱ-1053025031-2506061环境学院、天文学系、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逸夫馆Ⅱ-1063025061-2700662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逸夫馆Ⅱ-2065027007-2705663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逸夫馆Ⅱ-2085027057-2710664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大气科学系、地球科学系、生命科学学院逸夫馆Ⅲ-1019627107-3001565生命科学学院、模式动物研究所、软件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逸夫馆Ⅲ-1039630016-330086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医学院逸夫馆Ⅲ-2019933009-3505967医学院、建筑学院逸夫馆Ⅲ-2039835060-36012
1、学员应在考试前一天下午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注意意事项(包括到报考院系了解“复试部署”和注意事项)。2、学员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耳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
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手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企业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3、学员应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3月15日下午的考试开考前提前2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学位证书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入座后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学位证书(应届生持学生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学员不得拆启信封。
5、学员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学员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
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
答案应写(涂)在答题纸(卡)上,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学员对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遇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学员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完毕前30分钟,考试完毕前15分钟不准提前交卷出场。
9、学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学员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员要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装入原信封内。
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答题纸(或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第五条 学员不遵循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部署与规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规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做法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标记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做法。
第六条 学员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做法。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做法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员实施了考试作弊做法:(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做法,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做法。
第八条 学员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做法:(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员;(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做法。
第九条 学员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做法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学员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做法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学员有第八条所列做法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学员及其他人员的做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开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员以作弊做法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企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做法记录并向有关企业公开其个人基本。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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