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将在考试期间对学员的报考资格开展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一、资格审查时核验下列证件(均为原件):
1. 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军官证;
2. 已获得学位的在职人员出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 国家认可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出示学生证;
4.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核验学士学位证书、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就奖励证书、已修课程的正式成绩单;
5. 不能在资格审查前获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专业学位学生以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按上述第4条规定提供资格审查材料;
6. 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出示教育部服务中心的证明;
7. 上述需核验的证件(准考证除外)均需备复印件,资格审查时交报考院(系、所)。
二、时间部署
资格审查由各报考院(系、所)承担责任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报考院(系、所)在考场上公告,也可3月27日起向各报考院(系、所)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咨询。
三、因本人缘故,未参加资格审查的学员不予录取。
四、对拟录取的学员,研究生院将对其相关材料开展资格复审,同等学力学员将开展相应的加试。
对于伪造证书和提供不实材料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清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发布者:ws2012
来源:在职博士网本页网址:http://zzb.china-b.com/bsxw/23778.html声明:我方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本文来自于网络,登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若我方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反馈,我方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