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了北京大学2004年法理学博士考生甘同学就他本人所发表的“对每个字负责”的“我的北大
考博经历”一文以后,感触颇多。虽说我刚进入体制一年,还不可能彻底地洞见到中国当下推行的文科博士招生制度所依凭的内在逻辑、它与政治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但是这些年来我自己听到的和我在这一年中见到的情况却足以使我有理由对中国当下推行的这种文科博士招生制度深表忧虑;而这次我所谓的“
考博事件”就更使我觉得应当对中国博士招生制度进行全面而彻底的反思和批判。甘同学所发表的“对每个字负责”的“我的北大
考博经历”一文,因是一面之词,而可以使人们针对这一“
考博事件”保有足够的“谨慎”并把持高贵的沉默。但是我以为,我们尽可以对甘同学的一面之词不予表态,不过我们还是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和基本的责任对“
考博事件”中关键的制度安排进行思考和追问的,因为众所周知,“
考博事件”中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中国博士招生的一般性制度安排。的确,我认为,中国博士招生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亟需我们予以认真反思和批判的因素,但是因论题所限,我在这里只讨论“
考博事件”中与中国博士招生的一般性制度安排紧密相关的“复试”制度及“差额”制度。我认为,“
考博事件”中关键的制度安排乃是这次复试过程中所采取的“差额制”。按照我的个人理解,之所以复试需要采取“差额制”,其惟一且充分的理由便是此次初试后达到所规定的复试资格线的考生人数超过了所要招的人数。因此,当达到所规定的复试资格线的考生人数只为一人或与所要招的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再让未达到所规定的复试资格线的考生参与复试以启动“差额制”,因为显而易见,这时启动的“差额制”乃是背离设定此一制度之理据的,甚至是在为了“差额制”而牺牲掉了博士招生基本安排的正义,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根本就不可能对谁有资格参加复试做出合理确定的预期,进而还在实质上取消了博士招生初试制度的意义。实际上,当达到所规定的复试资格线的考生人数只为一人或与所要招的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复试也不像苏力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可以免去的制度。在我看来,复试仍是一项必需且必要的制度安排。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对复试这一制度的理解。“复试”实际上至少意味着这样两层含义:第一,对于
博士生考试来说,笔试是基础性考试,但仅仅笔试是不够的,因此需要设定基本复试资格线以后再进行由相关博导主导的面试;第二,对于
博士生考试来说,相关博导比任何其他因素都重要,因而是至关重要的角色,也因此需要由他主导对考生进行更深入的面试。但是,复试这一制度安排本身无论如何都不意味着参加复试的考生一定能够通过复试。这即是说,主导复试的
博士生导师根据面试的结果既可以同意招收参加复试的考生,也同样可以不同意招收此一考生!因此,我们经由上述对“
考博事件”中关键的制度安排所做的分析,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隐含在“
考博事件”之中但却不为人们所意识的核心问题,即究竟是什么力量迫使我们在决不能采取“差额制”的情形下执意要启动“差额制”?进一步言,这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是政治的?经济的?指标的?还是我们所谓的与博士招生相符合的学术的?甚或还是某种个人的?它居然能够迫使我们不得不把一个原本包括“不通过”考生的复试制度变成了一个必须“通过”考生的制度?当然,无论我们对上述问题做出何种回答,我们都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力量虽说无形于博士招生制度安排之中,但是却无时不刻地宰制着我们招生制度安排的方向——这种力量像某种非正式规则“资源”似的扭曲着甚或歪曲着中国博士招生制度的正义以及我们对这种正义所具有的“活生生的日常理解”,它实际上是在重重地向知识的神圣性和我们“当下的正义认知”扔出一副象征着“严肃挑战”的白手套。因此,我认为,只要我们不对这一虽未明确宣告但却始终宰制着我们的力量做出同样严肃的追问和回应,那么我们就无力阻止具有各种“学术”名份并且旨在促进学术研究发展的各种制度安排朝着“反学术”甚或破坏学术发展的方向堕落,而且诸如此类的“
考博事件”还将继续背着我们日常的基本正义感而不断发生。最后,我呼吁,作为
博士生导师的我们,应当本着对那些由衷热爱知识的年轻学生的责任心、应当本着对建构良性的发展中国学术的制度安排的责任心、也应当本着对中国学术之品格的责任心,对中国当下采用的博士招生制度进行全面且深刻的反思和重构。
发布者:ws2012
来源:在职博士网本页网址:http://zzb.china-b.com/bszx/18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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