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委组织部获悉,市人才办日前出台了“合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资助暂行办法”,已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开始实施:市人才发展资金将对各县区及市直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考取国家计划内统考统招、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人员资助学费,最高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采取在职脱产或在职不脱产等学习方式。具体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人才办审核批准。在职脱产学习方式:在正常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工资、福利、晋级等待遇,其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称职等次。在职不脱产学习方式:每年在享受年休假基础上再增加20个工作日的假期用于学习。确因学习需要,假期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学习期间,个人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均不受影响。
欲获资助者应在报名前经单位同意后,向市人才办提出报考申请,市人才办根据合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根据有利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紧缺急需人才培养、有利于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有利于改善高层次人才布局等原则,对申请人报读的院校、学习专业、学制及学习方式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报考人员方可获得资助。经审查同意报考人员被录取后,市人才办、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应签订以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获资助的在职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在原单位继续服务。三年内,非组织原因调动离开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必须退出全部所获资助。否则,其所在单位不予办理相关离职调动手续。对获得博士学位,并在我市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级、职称等待遇。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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