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基金制是由出资人设置基金,采取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资助特定科学技术研究的制度。我国于1981年11月建立科学基金制,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制,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国务院法制办23日公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项目得到基金的资助,使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发挥专家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作用,让专家把学术关。三是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规范基金资助申请,提高获资助项目的实施效果。四是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平等竞争、公开透明、民主决策、择优支持的基金资助机制。根据上述思路,草案对基金的资助范围、基金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基金工作的监督等作了规定。
为了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发扬立法民主,进一步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决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征求意见具体事项,可登录中国政府网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查询。也可查阅《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征求的意见,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
附件:
关于公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再由国务院审议批准并公布施行。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现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10月2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jkl@chinalaw。gov。cn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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