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年美国选举制度演进及选举故事
开篇
四年一度的美国总统选举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初选、各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总统候选人之后,就进入了全国大选阶段。美国的总统并非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选举人团制度间接选出的。
总统选举人团制度于1788年首次实行,它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深影响着200多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保障了美国政府政权的平稳交接,同时它也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端,甚至出现所谓的少数票总统,是美国国内最具争议的一项政治制度。但选举人团制度不仅具有操作上的合理性,而且由于历史与理念方面的原因,想要彻底改变它是非常不易的。
四个发展阶段
(1)新生国家的摸索
在美国创建建立之初,美国的建国之父们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其中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为这个国家选出一位总统。
当时的美国由13个大小不等的州组成,每个州都努力想保留各自的权力,并对中央政府怀有猜疑。
这13州共有400万居民分布在大西洋沿岸,而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十分简陋,全国性的竞选活动十分难以展开。
由于受到英国政治思想家博林布鲁克的影响,当时美国社会也认为政党是不当的,而绅士不应该为了获得公职而进行竞选活动。
因此,可以说新生的美国既没有政党,又没有全国竞选活动,而且尚未建立起总统与国会、联邦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总统呢?
美国制宪会议曾考虑过几种选出总统的办法。
一种就是由国会选出总统。这一设想很快就被抛弃了,因为许多人认为,通过国会进行的选择很可能分歧极大,并导致国会内的对立情绪。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样选出总统会导致政治交易、腐败或者来自外国的干涉,并将不利于国会和联邦政府高层之间的权力制衡。
第二种设想是通过州议会选出总统。这一设想也很快被否定,因为很多人担心这样选出的总统会对各州的议会带有偏向性,并默许各州损害联邦政府的权威,最终影响建立联邦国家的设想。
第三种设想是通过直接普选来选出总统。直接普选的设想也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并不是担心公众的智力,而是担心,如果公众没有从他们所在的州以外获得关于所有候选人的充分信息,那么他们就很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来自本州或本地区的候选人,那么就不可能有一个真正获得大多数支持的足以治理整个国家的总统产生。而且,如果实行直接普选,那么最大的、人口最多的州就会在决定总统宝座归属方面发挥极大影响力,而较小的州就没有太多发言权。
于是最后,制宪会议提出成立所谓的11人委员会,也就是通过选举人团来简介选出总统。
最初的选举人团设想是由来自各州的见识最渊博的人,完全根据候选人的优缺点来选出总统,而不考虑候选人来自哪个州或属于哪个政党.
(2)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今天,在选举人团制度下,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该州的联邦参议员和众议员数字之和,其中众议员的数字会每十年按照该州的人口数字进行调整。
这个制度既考虑了美国国会本身的组成,也平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关系。
如何选择选举人被留给了各州自行决定,这也是为了平息各州对成立中央政府的疑虑。
国会议员和联邦政府雇员被明确禁止成为选举人。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议会和联邦政府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平衡。各州的选举人在他们各自所在的州举行会议,而不是举行全部选举人的大会。这被认为是为了防止行贿、腐败、秘密交易和外国干涉。
为了防止选举人们只投票给他们自己州的候选人,在选举人团制度开始实行之初,每个选举人被要求在选举总统时投2票,其中至少有1票必须要投给他们所在州以外的候选人。这就使得最后被选出的很可能就是每个选举人第二青睐的人选。
选举人投出的选票将被密封,并从各州送到参议院议长那里,然后在两院议员面前当众打开,并宣读选举结果。
获得最多选举人选票的候选人,如果其获得选票数超过半数,那么他就将成为总统。票数仅次于他的候选人将成为副总统。
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的选举人选票,美国众议院就将从票数前五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也就是说,获得半数以上州支持的候选人将成为总统。如果众议院仍然未能选出总统,那么就将由参议院再来选出总统。
在当时没有政党和全国性竞选活动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确保了各方利益均衡,是十分聪明的做法。
(3)政党崛起带来挑战
这种最早的选举人团制度选出了4届总统。
在这期间,政党的影响力在美国逐渐兴起。1800年大选,政党的影响初现端倪。
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 杰弗逊和共和党候选人亚伦伯尔获得了相同的选票。在这种情况下,国会众议院要在杰斐逊和伯尔两人中做出取舍。
当时美国一共有16个州,谁能争取到9个州的支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
结果是,8个州支持杰弗逊,6个州支持伯尔,在剩下的马里兰和佛蒙特两个州里,杰弗逊和伯尔得票数量一样,没有胜利者。这种僵局在在进行了35次投票之后仍然没有打破。只要马里兰或是佛蒙特两个州里的任何一个众议员改变主意,就能决出胜负。但当时的联邦党试图控制总统权力,该党的计划是要么阻止杰弗逊和伯尔当中的任何一个人当选,然后设法让联邦党人掌握行政大权;如果不成功,下策就是让伯尔击败杰弗逊,担任总统。德拉瓦州的一位议员说,他见到了马里兰的两位众议员和佛蒙特的一位众议员,三个人都是联邦党人,开始都投了伯尔的票。之后到底发生了些什么,没人可以肯定。但最后的结果是,国会众议院2月17号进行第36次投票,结果包括马里兰和佛蒙特在内的10个州支持杰弗逊,4个州支持伯尔,德拉瓦和南卡罗来纳没有投票。杰弗逊终于当选为第三位美国总统。
为了防止再出现1800年选举中的这种由于政党的兴起而导致的有关总统选举的交易,美国国会和各州在1804年9月通过了美国宪法的第十二修正案。
这一修正案要求每个选举人投出一票选举总统,投出另外一票选举副总统,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选举人投出2票选举总统,得票第二的候选人自动成为副总统。
这一修正案还规定,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的选举人投票,众议院就将从得票前三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而在这个过程中,每州只能算一票,当选需要获得绝对多数。如果仍然没有选出总统,那么参议院将从前得票前两位的候选人中选出总统。
换言之,到1800年左右,对政治党派的忠诚已经取代了过去对各自所在州的忠诚,这在选举中引起了新的问题。
自第十二修正案通过之后,选举人团制度的基本运作没有进一步的改变,但是在如何选出选举人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数次通过法律进行了修改。
(4)两大趋势推动制度标准化
从最开始提出选举人团制度,一直到今天,如何选出选举人都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
起初,各州都实行不同的办法。
部分州最初是由州议会选出选举人,有一些州是通过在该州范围内或选区内举行普选选出选举人。另外也有的州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
从1800年开始,各州出现了2种普遍的趋势,这最终推动了选举人的标准化选择。其中的一个趋势就是越来越多的州倾向于通过全州直接普选选出选举人。事实上,到1836年以前,除了南卡罗来纳之外的其余所有的州都实行了全州直接普选选举人的制度,而南卡罗来纳也在1860年实行了这一制度。今天,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外,美国其余的各州均通过全州直接普选选出选举人。而从1969年开始,缅因州的选举人中,有2名通过全州直接普选产生,其余的选举人则通过各选区内的直接普选产生。内布拉斯加州从1991年开始也采取了与缅因州相同的做法 当时的另一大趋势就是所谓的胜者囊括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某一政党候选人在该州获得的票数高于对手,即可获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 这一制度实际上也是政党影响力逐渐扩大的自然结果。
这也是就是说,在直接普选中,支持某个政党候选人的选民很自然地会投票选举该党提名的选举人。也因此,各政党也会在各州提名尽可能多的选举人,以避免对手政党的胜利。这逐渐形成了一个习惯,就是每个政党都会提名与该州选举人票数相同数目的选举人候选人。这有时候也会让选民感到迷惑。
今天,在进行选出选举人的投票时,单个的选举人很少直接列出,而是作为选举人团的概念出现。而选民们也并不是针对选举人本身进行投票,而是按照他们支持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来选择选举人。
总论确保美国政治稳定
虽然选举人团制度历史上曾出现过诸多问题,但是大体上这一制度还是保障了美国总统选举的有序进行。在过去100年里,甚至是两次世界大战和经济大萧条期间,美国大选都没有出现过严重问题。而且,在这样的选举制度下,自从1852年两党制在美国成形后,两党以外的势力从未赢过总统大选。1948年和1968年,出现过2次第三党人士赢得选举人票的例子。1948年,民主党发生分裂。斯特罗姆瑟蒙德自组狄克西党,参加竞选。他集中力量争取南方邦联各州,获得了39张选举人票。1968年,右翼的独立党候选人乔治华莱士参选,获得了46张选举人票。但并没有一个独立候选人赢过选举人票。这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美国政治的稳定性。
此外,大选出现严重问题通常要么是由于政治上缺乏经验(例如在1800年、1836年和1872年),要么就是由于美国社会本身出现了深刻的政治分裂(例如在1824年、1876年、1948年和1968年等)。而这些争议通常得意在和平和有秩序的状态下得到解决,并且不会影响到当选总统的合法性。
新的挑战少数票总统
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一直存在,这种呼声主要是基于几大论点:选举人团制度有可能产生少数票总统;有可能出现不忠实的选举人;可能会影响投票率;无法准确反映民意等。
事实上,对有可能出现少数票总统的担心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在至少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会出现少数票总统。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美国在政治上出现严重分裂,3个或3个以上的候选人分流了选票,以至于没有人获得必要的绝对多数。1824年出现的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像1888年那样,一名候选人的普选票过于集中在少数州,而另一名候选人在足够多的州获得普选胜利,从而赢得选举人票的多数。
第三种情况是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出现,他们虽然实力并不太强,但是仍然从共和党和民主党那里夺走了足够的选票,以至于没有一个候选人获得了全国50%以上的普选票。这种情况事实上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10多次。1912年和1916年的威尔逊、1948年的杜鲁门、1960年的肯尼迪、1968年的尼克松、1992年和1996年的克林顿,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当选的。不过通常人们都很少留意或者在意这种情况。
新的挑战无法准确反映民意
而有关不能准确反映民意的问题,也是近年来争论得比较多的问题。
一方面,选举人票在各州的分配很难完全合理。各州的选举人票数等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数字之和。各州的参议员数字与人口无关,每州均为两名。而与众议员数字相对应的选举人票数则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4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纽约州次之,选举人票33张。因此,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
另一方面,胜者囊括的机制也经常导致民意无法得到准确反映。这种机制使得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非常难以在大选中有所斩获。例如,一名第三党候选人或独立候选人即使在全美范围内获得了总计25%的普选票,如果他没有在任何一州获得普选票的多数,他也可能一张选举人票都没有。这在客观上加强了两党体系,削弱了第三党或独立候选人,并限制了选民的选择范围。
但是支持选举人团制度的人则认为,这种制度从一开始就并不是为了准确反映民意而设计的。这种制度是通过分配普选票选出总统,加强了美国这个国家的凝聚力,提高了少数权利,并通过鼓励两党体系加强了美国增值的稳定性,维护了联邦体系。
可以说,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选举故事令人意外的结局
美国的选举制度自确立之后,经过了200余年的演变,期间也出现了许多有趣的情况和令人意外的结果。
例如,1824年总统大选出现了4名实力强劲的竞争者,他们是安德鲁杰克逊、约翰昆西亚当斯、威廉克罗福德以及亨利克雷。他们各自代表了共和党的一个重要派别。他们之间的竞争是如此之激烈,终于出现了戏剧性的场面,竟然没有任何一人获得了必要的多数以当选总统。根据1804年的宪法第十二修正案,此时唯有通过众议院选举来选出总统。最后,尽管安德鲁杰克逊获得的选举人选票更多,但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却在众议院选举中险胜,从而当选总统。这一案例今天时常被引用来说明在美国选举制度下获得最多的选票却未必能当选总统。
而183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则更是稀奇古怪。当时刚刚成立2年的辉格党在全美不同地区推出了3个不同的总统候选人,他们分别是威廉亨利哈里森、丹尼尔韦伯斯特和休怀特。该党的想法是,他们在不同地区获得的支持率可以确保辉格党在选举人团的多数优势,从而确保一个辉格党的总统宝座。
这个貌似聪明的计划还是失败了,共和党候选人马丁范布伦获得了选举人选票的绝对多数。辉格党这样的选举策略再也没有被认真效仿过。不过在这次选举中,马丁范布伦虽然获胜,但是也受到了当时混乱状态的影响。例如,当他在获得了选举人选票的绝对多数时,与他搭档的副总统候选人理查德约翰逊却被一些共和党选举人讨厌,这导致理查德约翰逊没有获得足够的选举人选票当选副总统。最后还是通过参议院选举才让约翰逊当上了副总统。
另一次怪异的选举是1872年的大选。民主党候选人霍雷斯格里利在举行选举人直接普选之后和选举人团投票之前出人意料地死掉了。那些支持格里利的选举人显然对这样一次意外毫无思想准备,于是他们的选票就在几名民主党候选人中分流了,其中还有3票投给了已经死掉的格里利。好在这并未对选举结果产生太大影响,当时共和党候选人格兰特获得了绝对多数的选举人票。
1876年,美国再度陷入了严重的政治混乱之中。这一方面是受到美国内战后重建的影响,另外从1936年开始的美国政党重组也尚未完成。在巨大的经济经济发展后,美国陷入了深深的经济低迷。货币和关税问题破坏了东部与西部联合共和联盟,而南部地区共和党获得的黑人选票则削弱了传统上民主党的势力范围。当时在任的共和党格兰特政府遭受了无穷无尽的丑闻困扰,迄今为止人们都不清楚当时格兰特政府涉及腐败和渎职的范围到底有多广。
在这种背景下,重新崛起的民主党推出了候选人萨缪尔J提尔登和托马斯A亨德里克斯,而共和党在更为动荡的情况下推出了鲁瑟福德B海耶斯和威廉A维尔勒。一系列重要的其他政党也在这时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进一步打碎了美国的政治凝聚力,最终把1876年的选举推向混乱。
起初,提尔登似乎有望成为自美国内战后第一位民主党总统,但是在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等南部州的选举却打了个平手。这些州与美国全国相类似,都陷入了严重的内部分裂。而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计票规则,这几个州最后送到国会的选票有2套,一套是提尔登的,一套是海耶斯的。国会最后只好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处理这三州的问题。在无数的党派斗争和阴谋诡计之后,特别委员会决定裁决海耶斯在上述三州获胜。海耶斯随即当选总统。但是提尔登事实上却获得了略微多数的选票。这次纠纷最后得以解决,主要是因为两党代表在幕后通过非正常渠道达成了交易:南部以不反对海耶斯当选为条件,换取了后者恢复地方自治的承诺。
最后,美国国会在1887年颁布法律,规定当一州的总统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人团投票选举总统日的前6天内,按大选前制定的规则,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避免国会再次卷入对州政治的仲裁之中。这项法律也就是后来在2000年大选的选后诉讼中经常提到的1887年安全期限法。
1888年共和党候选人本杰明哈里森与寻求连任的民主党候选人格洛维尔克利夫兰在大选中对决,克里夫兰赢得普选票,却在选举人票上以168对233败给共和党的哈里森,结果由国会众议院院进行二次表决,选出哈里森为美国总统,这经常被当作少数票总统的案例广为引用。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仍然较为罕见。
2000年大选也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总统选举之一。布什在普选票低于民主党候选人戈尔0.1%的情况下当选。而政见与民主党接近的绿党候选人拉尔夫-纳德共获得了2.7%的选票。人们相信,正是纳德分散了民主党的关键选票,才导致戈尔失利。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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