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福州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招生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拟录取为定向、委培和自筹经费的博士生,还需签订培养协议书,逾期未交培养协议书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考生若已被其它学校或单位拟录取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我校拟录取资格的,应及时向我校报考学院和研招办书面说明个人的意愿,我校会尊重考生的意愿。否则一经发现,我校即取消此类考生的拟录取资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为提高我校在职法学博士生生活待遇,鼓励科研工作,学校设立“福州大学博士生专项助研(教)奖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生给予500元/月的奖学金。同时,我校还设立博士助教岗位,由符合要求的博士生承担助教工作,给予1000元/月的助教岗位津贴。
发布者:wangb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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