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在职博士录取办法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条件,综合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考生报考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身体健康状况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我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委培(在职)、定向(限国家专项计划)、自筹(超龄非委培)。我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的具体规定等,确定各院系所录取类别考生的录取比例,确定各院系所的录取人数。各院系所统筹确定本院系所各报考类别考生的具体录取名单。
3.就读期间人事关系、档案、户籍留存原地原单位的考生、招生学校、原地原单位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合同,并交付培养费。
4.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复查,对符合标准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5.如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则取消录取资格。
6.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发布者:caox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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