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精神分裂失常杀妻
2006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安宁区甘肃农业大学家属院内,就读于中国农业大学博士后的常某,突然从枕头底下摸出一把菜刀,向自己的妻子段某头部和颈部连砍数刀。
段某被120送往长风医院,后转往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但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曾报道过的“博士杀妻案”,在安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有精神分裂症免究刑事责任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一时也成为众人们讨论和猜测的话题。由于案发后常某的家人认为常某的行为十分反常,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常某的父母称儿子常某在案发后行为十分反常,而案发前他的心理状态就一直不正常,其怀疑儿子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提出要求给常某做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常某家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委托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给常某做了鉴定,其结论是: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论也就预示着,常某有可能被免除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个鉴定结论遭到了受害人段某家属的疑义,他们认为,常某不可能患精神分裂症,应当依法追究常某的刑事责任。随后,公安机关再次委托国家司法部上海鉴定中心对常某再次做了鉴定,其结论仍然是: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撤消案件的决定。
1岁孩子被追加为原告
段某的家属在得知无法追究常某刑事责任的消息后,随即向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段某的家属认为,常某的行为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段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常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常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3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常某及其父母申请法院追加常某和段某刚满1岁的孩子为原告。这也就意味着,原告由原来段某的父母变2人变为3人。
发布者:wangb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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