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标准是?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职称评聘和教师教学、科研考核办法,特制定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标准
(一)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标准
1、学科方向设置标准
研究方向应有利于为培养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实现我校学科建设的总体发展目标,有利于完善学科结构、提升学科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思想品德标准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杜绝学术不正之风,严格遵循学术规范,积极、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3、教学标准
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教学任务。
4、科研标准
(1)论文(或学术专著)标准
最近三年(自然年度,下同)在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或《中文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理学、工学参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即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简称CJCR)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论文或专著原则上不得用其它科研成果抵扣。
如果最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不到4篇,但最近三年的论文至少有1篇在SSCI、SCI、EI、ISTP、AHCI收录刊物上发表,或论文、专著、科技成果、教材获得省部级学术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独立获奖),亦核准通过。
(2)对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进行分类核准
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和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最近三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少于一项。上述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如果主持的是横向课题,则要求课题经费在10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时间和课题经费以项目费进入我校财务处的时间和金额为准)。
在哲学、文学(不包括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史学等学科门类和其它学科门类中的史学类博士点担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应积极申报包括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和教育部项目等在内的各类科研项目;对某些基础学科,可自行设计科研项目,但自行设计的科研项目要有相应的科研成果为核查标志。
在我校所有学科门类中逐步推行科研项目数量、经费、学术成果与所指导的博士生数量挂钩的政策,打破招收博士生数量上的平均主义。
(二)新增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标准
新增博士生导师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的核准审定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学位标准
凡在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2、年龄标准
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应不超过58周岁(以当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日),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和科研工作。
3、经历要求
一般应是经我校职称评聘委员会评定(或认定)通过且最近一年在职在岗的教授,并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
4、学术代表作
在核准审定新增博士生导师时,建立学术代表作制度。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必须提供迄今为止可以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1-2篇或学术专著1部,以供同行专家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为鼓励拔尖学术人才,任职三年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副教授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但其核准标准和数量从严掌握
任职三年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副教授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新增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1、最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学术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2、以第一作者在公认的、代表所属一级学科最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其他
1、年龄在65周岁以上,经学校特别批准的仍在职在岗的已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师,其导师资格自动延续。
2、返聘博士生导师和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核准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标准执行。
返聘博士生导师自退休之年起,在能正常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的前提下,如学科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延续招生,但一般不超过3年。
兼职博士生导师如已退休,不再延续招生。
3、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核准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标准执行,但数量上严格控制。
二、博士生导师核准审定程序和办法
(一)本人申请
在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学科点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均可通过本人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分别填写《博士生导师核准表》或《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表》。新增博士生导师还应同时提交本人学术代表作原件。如学术代表作是论文则须提交一份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如学术代表作是专著须提交三部样本。
(二)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初步核准审定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合格后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初步核准。各分会主要核准申请人的条件、代表作的学术水平,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以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凡获得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且达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数1/2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通信评议
新增博士生导师的申请在分会通过后,由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学术代表作匿名送交同行专家(一般为3名)进行通信评议,获得同行专家2/3多数成员评议同意的,方可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若申请人为副教授,则要进行专门的学术答辩。
(四)学术答辩
任职三年及以上的副教授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通过专家通信评议后,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院(系、所)组织专门的学术答辩。答辩专家一般由5人组成,且均应是教授职称,答辩专家2/3及2/3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审定
已通过分会初审的博士生导师核准材料,以及通过通信评议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和须通过学术答辩的申请人申报材料和学术代表作,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且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数1/2以上同意者为核准通过。
(六)定期核准
博士生导师资格将进行定期核准,每3年为一个核准周期。每一核准周期结束后,所有博士生导师均要参加新一轮核准。对于未通过核准的博士生导师,将暂停其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2年。
如确属需要,经学校批准,每年可进行一次新任博士生导师的增补工作。
三、异议调整机制
(一)调整和复议
学校主要领导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等需要,可对核准审定结果提出适当调整的意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二)争议期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个月之内为争议期,争议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三)回避制度
博士生导师核准工作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各个环节中,本人及其近亲均应回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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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uogu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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