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博士最主要的一种就是派出到国外学习知识。联合培养博士在派出期间要遵循所在国家的法律。由此做出了一些联合培养博士派出与管理条例。具体说明如下:
1、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
2、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任《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4、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外方院校所修课程学分,按所在国内院校研究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5、派出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须在国内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
6、派出博士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
7、派出博士生应定期与所在国内院校(系)保持联系,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
8、确实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两个月以上向学校提出申请,即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导师与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限只能申请一次。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者应按时回国,逾期不归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9、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10、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以上规定是对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的管理条例的总结。主要针对联合培养博士派出前、派出后及所在国外的管理。这些派出与管理条例对联合培养博士在其学习期间有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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