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文学在职博士录取办法
考生初试成绩达到我校录取基本要求后,结合考生的推荐材料和复试成绩以及 科研能力、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状况等全面衡量 ,择优录取。 录取名次将按总成绩排定,总成绩为初试总分(外语、两门业务课成绩之和)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理论、两门加试科目其中有一门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博士生在录取前须签订合同。
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博士生的培养费为每生每学年9000.00元。
考生因报考问题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产生纠纷而造成的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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