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认可。有关院、系、所须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会应公开举行,提前公布论文答辩时间,注意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答辩会须作详细纪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五至七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研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有关院、系、所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须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论文的不足之处与修改意见,并明确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http://zzb.china-b.com/xblgdx/boshiluent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