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一)
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人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或由校长指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长会议磋商,报教育部批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医学等组进行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批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审查批准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8、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9、校核心、权威期刊目录的确定和有关规定的制定;
10、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分委员会应配备秘书1人。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分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共同酝酿,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主席不在,由副主席召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的审批;
2、审议博士学位申请: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作出不授予或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
决定和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推荐博士生导师名
5、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博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规划、初审工作;
6、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院系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