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三)
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三)
课程学习要求
第一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达到以下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与选修课的门数及学分数应达到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学位课程考试的要求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学位课程成绩必须每门及格,其中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中(70分)以上。学位课程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必修课的平均成绩达不到中(70分),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创造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分课程。
论文基本要求
第一条 博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①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②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③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④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⑤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二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临床技能训练时间)。博士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硕士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是在博士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词句精练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的话。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论文评阅程序
第一条 本校研究生交出论文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六章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论文评阅书》并在院系作介绍,同时,研究生要向院系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修改后付印。
1、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答辩前3个月经预审小组审查合格后,聘请5到8名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单位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其中外地专家不少于1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多数),论文或摘要应在权威或核心期刊上发表(保密内容除外)。
2、导师是学位论文的当然评阅人,但不计入上述聘请的评阅人数量之内。
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1)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需由学位办公室补聘2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都通过,可以组织答辩,但需由答辩委员会就评阅人意见作出说明;如仍有1位评阅人认为不能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2)有2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则不能组织答辩。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至少延迟半年(但不超过2年)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论文评阅仍未通过,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条 导师或初审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评阅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办聘请。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语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