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四)
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四)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应以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为主。委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占多数,原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占少数。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必须由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申请博士学位的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自评表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答辩委员会名单批准后由院系填写有关表格、聘书、公函等,院系盖章后寄发。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
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在答辩委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不能组织答辩。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答辩委员会评审论文时应参考本细则第六章有关内容,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本文(或摘要),作好提问准备。答辩委员必须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肃认真,态度公正。答辩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应宣读导师(或初审人)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商定评价论文标准,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同意毕业、结业,或修改论文后重答辩一次(博士在2年内)进行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对答辩未通过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否则作结业处理。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事后无权同意。两次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答辩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分委员会盖章有效。表决结果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硕士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博士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授予博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科研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博士2年内)申请复议。
表决票由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分别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盖章有效。
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博士学位证书由校长颁发,在名单公布后3个月无异议者,由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办公室负责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寄送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