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五)
博士生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五)
申请学位经费
本校研究生论文制作、评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学位材料申报和存档
第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后,应将有关学位申请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位材料归档工作。
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材料由各单位保存。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各单位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二条 学位办公室应将学位论文等送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存档。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一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科学界声望卓著或学术上深有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
2、在国际交往和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誊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学校盖章。
其 它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本次申请无效”,是指学位申请人籍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如:学习成绩等)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考试开始。
第二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国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事实,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四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参照《复旦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五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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