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证书管理工作和改进学位证书发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辽学位办字[1996]5号文件《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学位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和印制。
2.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每年将下一年度预计授予学位人员的基本情况随同预定证书数量一并报送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其审查核定后,领取下一年所需学位证书。
3.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设专人保管,按规定编号、填写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研究生院每年将学位证书获得者的姓名、编号、授予学位时间、证书领取时间及领取人签字等内容送交校档案馆存档备查。
4.我校每年颁发学位证书工作结束后,学位办及时将工作简要情况、剩余证书数和作废证书等情况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办。作废证书按省政府学位办要求集中就地销毁,剩余证书留存继续使用,并在下一年度发证时核减。
5.博士、硕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丢失、损毁一律不予补发。
6.各院、系要配合研究生院,认真坚持“严格计划,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保证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学位证书的管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除责令收回学位证书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私制、仿制、伪造学位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