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在编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含本校在职、外校定向培养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下同)工作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报考原则
1.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效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师资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和整体素质。
2.坚持以促进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为目的,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重点向中青年教师倾斜的原则。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是在专业上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及管理骨干,且已在我校工作满3年,年龄在45岁以下。近三年的工作量饱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然科学1篇、人文社会科学2篇以上。
3. 报考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与本人现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
4. 报考博士学位只允许报考2次。
5. 所在单位每年报考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资助经费
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单位、个人共同分担,学校资助学费的三分之一,最高标准不超过2万元。对表现突出的,优先报考,资助比列可适当提高。
四、报考程序
1.凡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需填写《海南大学报考在职研究生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明确工作的安排及就读经费的落实。
2.所在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培养计划、审批表及所要求的教学、科研业绩材料报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科研等部门对各单位的培养计划、申请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
4.副处以上干部需报组织部审批。
五、相关规定
1.凡考取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毕业后应回校工作,服务期至少为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的人员,按逐年递减的原则退回学校和单位提供的学费及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给的工资和津贴;并按未服务的年限,每未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2.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年。
3.未经学校批准的人员,不予以经费资助,擅自外出学习,本人应向学校提出辞职,否则按旷工处理。
4.表现优秀,并按期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及高聘待遇。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在规定的培训期内取得相应学位。未获得学位者,退回学校和单位所支付经费的二分之一。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