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博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和完善山东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山东省根据《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间,在山东省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省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省学位办将根据异议情况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反馈,学位授予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及时撤销相关学位。同时,将处理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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