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同等学力博士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后,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在我校受理其学位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4.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发给博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5.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 2)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 3)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作出处理意见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6.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7.对于已经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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