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复旦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2011复旦大学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和我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所列举的学科、专业基本上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主要包括:1、资格审查;2、同等学力水平认定;3、申请学位;具体内容可参见我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每年3月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审查报名。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 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不包括以同等学力获得硕士学位者),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五年以上。
(二) 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或出版过至少二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名次:一等奖前七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文科类要求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及三等奖为第一名),跨学科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需在所申请专业的一级学科范围内获奖。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的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4. 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原件);
5. 至少二篇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原件与复印件);
6. 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及其获奖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7.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研究生院在收齐申请人的所有材料后,在二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并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将该表(加印密封)返回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 申请人参加由学位办统一组织的英语水平摸底测试,测试成绩作为资格审查小组评判其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3. 由学位办及相关院系资联合聘请格审查专家小组(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2名专家由学位办确定,3~5名专家由院系确定,名单须报学位办批准)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以口试为主。
(1)面试内容: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是否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进行判定;对支持申请人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课题的来源、指导小组的人员配备、完成课题的地点、经费保证以及前期的工作基础等进行评价。考虑到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均为在职人员的特点,在基础知识测试的基础上,应适当加大创造性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测试力度。
(2)面试结论:由资格审查小组专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决结果,同意票过半数为表决通过。
(3)组织工作:资格审查的面试由学位办统一组织。
四、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学位办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的起始时间以通知签发时间为准。
资格审查报名时间:每年3月份;
资格审查时间:5~6月份;
书面通知时间:6月底或7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