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对外经贸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招生简章
一、在职法学博士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相关学科前沿应用型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能够在相关学科领域内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在职法学博士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考生必须具备下列学位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录取博士当年的9月1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 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报考我校博士生必须在报名前已获硕士学位。
4. 在境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否则报名无效。
5. 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 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7.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8. 现役军人考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9. 各类考生均须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见第四条)。
三、在职法学博士报名时间及地点
1.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考试前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复试资格或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自负。
2.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照相两个步骤:
(1)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11月15日-12月20日。
(2)现场照相时间:考生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应届硕士生还须携带研究生证)于2011年3月18日-19日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诚信楼801)现场确认报考信息、拍摄电子照片,同时领取准考证。初试时间为2011年3月21、22日。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3、在职法学博士交报名考试费
(1)收费标准:每人200元人民币。
(2)交费方式:网上支付(考生需提前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四、资格审查及提交报考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者请在2011年3月18日-19日现场确认期间到研招办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A4大小,1-7按顺序挂角装订):
1. 网上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贴有照片、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2011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 最后学位、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应届生证明;
3. 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及加盖公章的论文评议书复印件,其中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目录等;
4. 学习和工作简要经历、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想致力于研究的问题和设想的陈述书(不超过一页);
5.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科研成果;
6. 两位与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点击下载)。
7、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交2篇以上(含)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注: ①外经贸教职工报考本校博士,需在网报期间向研招办提交经人事处审核同意的申请表。②证件原件用于查验,复印件作为考生报考材料留我办存档备查,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考生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在职法学博士选拔方式
选拔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1、初试。初试科目为:英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2、复试。[1]英语、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达到我校复试线(其中英语中的基础英语和专业英语应分别达到我校划定的小分线要求),各院系根据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素质审核(侧重审核申请人的毕业学校与专业、品德、学术水平及其在所报专业领域内的发展潜力),结合初试结果,择优确定复试候选人。[2]实行差额复试 。复试以口试、笔试相兼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结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外语水平等素质。[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政治理论和所报考专业硕士阶段的两门专业基础课。
六、录取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初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审核结果择优录取。
以博士身份报考的,录取类别只限于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
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七、在职法学博士体检
体检在新生入学时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八、学习年限及攻读方式
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4年。 无论考生选择以全日制方式攻读,还是以非全日制方式攻读,均采用同一考试方式和录取标准。全日制攻读者须调转档案;非全日攻读者不调转档案,不安排住宿。
九、其他
1. 在职法学博士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2.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按教育部《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发布者:wangbingwei
来源:在职博士网本页网址:http://zzb.china-b.com/zhuanye/faxue/4768.html声明:我方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本文来自于网络,登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若我方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反馈,我方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