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认定
法律博士在法学院的学历阶梯中属于基础法律学位,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而由于法律博士中的“博士(Doctor)”在语言上的对应字义,关于法律博士是不是博士学位则存在较大争议。在学术惯例上,法律博士和其他专业学位一样,并不等同博士学位,这个惯例已于世界上多间大学以明文规定。在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对其法律博士课程的网页简介上便指出“法律博士一般被认为是一个修课式硕士学位”。
在内地为避免混淆,其法律专业学位课程一律定名为“法律硕士(Juris Master)”;而在中国内地,法律博士的学历被认定为“相当于中国内地的法律硕士”。现时,在中国内地,只有北京大学深圳国际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开办的普通法法律学位是以“Juris Doctor”定名,但其中文名称依然沿用“法律硕士”。
在台湾,法律博士被认定为法律研究所学位。
在香港,法律博士在资历架构中属于第六级别,属“硕士、学士后文凭、学士后证书”之级别。
非官方认定
不少地方、机构对于法律博士的学历规格仍然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大致分为两种派别: 认为法律博士等同本科学位的派别:由于法律博士在法律学位的阶梯中处于基础位置,在进修或投考律师资格的地位上与法学士相若,因此有人认为法律博士与法学士的地位理应相等。
认为法律博士等同研究生学位的派别:由于法律博士的入学要求是本科毕业,因此纵使法律博士只是法律学位阶梯中的基础学位之一,但有人认为法律博士的地位应高于本科学历,属研究生学位。
发布者:wangbingwei
来源:在职博士网本页网址:http://zzb.china-b.com/zhuanye/hulixue/4566.html声明:我方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本文来自于网络,登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若我方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反馈,我方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