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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博士学习方法

在职博士网    zzb.china-b.com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来源: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那么在职法律博士该如何学习呢?

   在中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如婚姻法等等。 目前我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普通法学学位层次上有本科、硕士、博士。

   专业学位层次上只有法律硕士,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法学理论家强调纵向发展的柱式知识结构,难以解决涉及各部门法(以下简称法律全科)的实际问题,社会需要饼式知识结构,即具备法律全科知识与更好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博士,帮助解决新时期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司法难题。因此,建议设立法律博士学位,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法治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的现象很普遍,难以实现社会公正。正确的处理应当是先排除刑事犯罪之后,再按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是:受害者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通过刑事侦查,找出肇事者,如果是故意,则为犯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通过侦查发现不是犯罪,是不良民事行为所致,则转为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目前普遍处理不当的根源及设立法律博士学位的必要性在于:

  1、社会重文凭重名气,不能识别真正的法律实务专家。实践中,人们遇到司法难题时往往倾向于请教教授、博士,但博士大都不具备法律全科知识,饼式与柱式知识复合结构的精英极为罕见。同时,当前我国知识复合型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学位最多到法律硕士为止,因此这类实务专家无论水平多高、实务能力多强,很难获得公开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导的机会,难以占领舆论高地,不利于发挥他们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这是一种人力资源的隐性浪费。

  2、法学界名家名人大都知识结构过于单一,不当的法律意见强力影响到司法实践。一位堪称学泰斗的民法学大家,在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中竟然公开提出直接按民事案件办理。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侦查的话,受害人连肇事者是谁都无法得知,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护?该专家意见显然不当,但是该专家意见却往往强力影响着立法、影响着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要科学公正地解决此类法律实务难题,司法者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全科知识与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这种知识结构反映在证照上就是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与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民法学专家的知识呈纵向发展的柱式结构,主要立足于一个部门法――民法或相关法,对其他部门法的了解不足,无法运用各部门法的综合知识来分析案件,所以他只能提出片面的意见。

  3、法治现实呼唤从理论到实践能力层次更高的法律全科人才――法律博士。许多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全科人才在经过多年的律师、司法官或单位法律服务之后,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发现了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当前的法学理论存在质疑、挑战等形态,较好地推动着法学理论的发展,他们有着强烈的再学习愿望,如果在当前的柱式培养模式下读博士,并不利于法律实务水平的全面提高。他们需要的是饼式与柱式复合知识结构的提高,即所有部门法从理论到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的培养,以便于综合地运用这些知识,解决现实中更多的立法、司法难题,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加快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关于设立法律博士学位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普通法学学位层次上有本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层次上只有法律硕士,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法学理论家强调纵向发展的柱式知识结构,难以解决涉及各部门法(以下简称法律全科)的实际问题,社会需要饼式知识结构,即具备法律全科知识与更好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博士,帮助解决新时期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司法难题。因此,建议设立法律博士学位,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法治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的现象很普遍,难以实现社会公正。正确的处理应当是先排除刑事犯罪之后,再按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具体操作是:受害者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通过刑事侦查,找出肇事者,如果是故意,则为犯罪,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通过侦查发现不是犯罪,是不良民事行为所致,则转为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目前普遍处理不当的根源及设立法律博士学位的必要性在于:

  1、社会重文凭重名气,不能识别真正的法律实务专家。实践中,人们遇到司法难题时往往倾向于请教教授、博士,但博士大都不具备法律全科知识,饼式与柱式知识复合结构的精英极为罕见。同时,当前我国知识复合型高层次法律实务人才,学位最多到法律硕士为止,因此这类实务专家无论水平多高、实务能力多强,很难获得公开为社会提供法律指导的机会,难以占领舆论高地,不利于发挥他们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这是一种人力资源的隐性浪费。

  2、法学界名家名人大都知识结构过于单一,不当的法律意见强力影响到司法实践。一位堪称学泰斗的民法学大家,在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中竟然公开提出直接按民事案件办理。如果公安机关不介入侦查的话,受害人连肇事者是谁都无法得知,受害人的权益谁来保护?该专家意见显然不当,但是该专家意见却往往强力影响着立法、影响着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要科学公正地解决此类法律实务难题,司法者应当同时具备法律全科知识与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这种知识结构反映在证照上就是法律职业资格(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与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民法学专家的知识呈纵向发展的柱式结构,主要立足于一个部门法――民法或相关法,对其他部门法的了解不足,无法运用各部门法的综合知识来分析案件,所以他只能提出片面的意见。

  3、法治现实呼唤从理论到实践能力层次更高的法律全科人才――法律博士。许多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全科人才在经过多年的律师、司法官或单位法律服务之后,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发现了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对当前的法学理论存在质疑、挑战等形态,较好地推动着法学理论的发展,他们有着强烈的再学习愿望,如果在当前的柱式培养模式下读博士,并不利于法律实务水平的全面提高。他们需要的是饼式与柱式复合知识结构的提高,即所有部门法从理论到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的培养,以便于综合地运用这些知识,解决现实中更多的立法、司法难题,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加快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发布者:wangb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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