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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士解读出兵打海盗:可对海盗先开火

在职博士网    zzb.china-b.com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来源:

法律博士解读出兵打海盗:可对海盗先开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邢广梅

  最近一段时间,索马里附近海域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区域之一。那里,无法无天的海盗肆无忌惮地劫持过往船只、扣押人质、索要赎金,严重威胁了航经此处的船只和人员安全,各国海员谈亚丁湾色变,国际贸易也大受影响。为此,已有多国政府派出军舰前往此处执行护航、打击海盗任务。然而,从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部分国家忽视法律规定的做法,已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给原本值得赞许的军事行动增添了些许遗憾。譬如,今年4月,法国未经索马里政府同意擅自进入索马里领海并登陆抓获海盗犯罪嫌疑人,遭到索马里政府及国际社会的指责,因为按照国际法规定,该行为侵犯了索马里国家主权。今年11月18日,印度军舰击沉一艘试图向其开火的“海盗母船”,一时间,印度海军耀武扬威、民众欢呼雀跃,但当国际海事组织证实这是一艘失踪的泰国渔船,船上20名人质全部溺水身亡时,印度政府无比尴尬。此案件中,印度海军违反了使用武力应遵循比例性原则及在任何情况下各国船舶有义务救助海上遇难者的国际法规定。

  那么,打击索马里海盗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法律依据

  军事行动讲究“师出有名”,名分正,则士气足、舆论消。因此,明确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对鼓舞士气、消除不良国际舆论及因“得道”而取得各国的协助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行动,可能会涉及到各国军舰、战机在索马里附近公海海域、空域巡逻和护航;对海盗船、机使用武力;在索马里领海、领空以及登陆索马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等。涉及的地域可能包括公海、索马里领海和陆地,涉及的行动可能包括护航和使用武力。因此,要考虑到国际法与国内法双重依据。国际法中,此类行动有三大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1838号决议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虽然,美国等少数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但从安理会上述两个决议内容和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来看,《公约》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已成为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安理会两个决议规定了如下内容:一是各国应进行国际合作,以维护索马里附近海域海上航运安全;二是各国应依照《公约》规定打击海盗;三是各国要尊重索马里国家主权,进入索马里领海及陆地必须征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同意;四是安理会授权各国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上述行动的授权期限从2008年6月2日起至12月2日止,延期与否视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是否提出申请而定。

  《公约》提供了基本能指导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军事行动的实体法依据,包括4个部分:一是有关护航的依据,规定在第91条至94条。据此,各国有义务为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护航。二是有关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不受侵犯的依据,规定在第95条至96条。据此,各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免于他国舰机的登临、检查及扣押等管辖。三是有关海上遇难人员享有被救援权的依据,规定在第98条。据此,各国船舶均有义务救助因海盗劫船等原因而在海上遇难的人员。四是有关制止海盗的程序依据,规定在第100条至107条以及110条。据此,各国可以对涉嫌海盗船进行临检、扣押,带回本国审判处理。

  国内法中,各国要结合本国国内法和索马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打击海盗的具体行动方案。譬如,有的国家虽然是《联合国宪章》会员国,也是《公约》缔约国,但其国内刑法没有规定对海盗罪具有普遍管辖权,且没有设立海盗罪,在这种情况下,该国要参与打击海盗的军事行动,最好先完善国内立法,确定对海盗罪具有普遍管辖权;如果国内暂时没有设立海盗罪,可以带回国根据海盗的具体犯罪事实适用各国刑法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等规定对其定罪处罚,亦可通过与索马里政府签署双边协议,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索马里政府审判。

  法律性质

  明确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性质对各国海军正确使用武力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确定各国使用武力是遵循“不首先开第一枪的原则”还是可以“先发制人”对海盗予以打击的前提。自卫权只能在遭到敌人武力攻击时才能行使,打击海盗属于执法权范畴而非行使自卫权,因此,必要时可以对海盗先行开火。

  国际法上,海盗罪是指发生在公海或其他非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的犯罪。由于该罪行侵害人类共同利益,因此,国际法规定各国都对其有管辖权。而发生在一国领海范围内的同样行为,是否定名为海盗罪是一国的主权管辖事宜,国际法不宜作规定,只笼统地将其称为武装劫船行为。

  就此推演,目前,在索马里附近海域执行任务的各国海军行使了两类执法权:一类是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同其他国家及国际海事组织合作,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刑事犯罪行为——海盗罪行使刑事普遍管辖权;另一类是协助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对其境内武装劫船犯罪行为行使国家刑事管辖权。无论行使上述哪一种管辖权,在使用武力时,必要的情况下,各国部队均可对海盗船、机先行开火。

  法律权限

  此处法律权限指打击索马里海盗时,各国政府按照国际法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各国军舰按照国内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从国际法来看,各国打击索马里海盗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查询过往船只国籍权。各国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有权令各国商船展示船旗。二是登临检查权。当商船被疑为海盗船时,各国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有权登船检查。三是扣押权。当确定被临检的船、机属于海盗船、机时,可扣留该船、机以及被海盗夺取和控制的船、机,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船、机上的财物,带回本国交国内法院审判处理。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各国既可以将打击海盗的任务赋予海岸警卫队(美国)、海上保安厅(日本)及海监总队(中国)等各国专门的海上执法力量,又可以直接赋予海军。本次执行打击海盗任务路途遥远、对手凶悍,军舰与执法船只相比具有续航时间长、攻击防卫能力强等特点,更适合于远航作战,因此,各国均派出军舰打击海盗。至于军舰指挥官的权限,各国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开火权限最高,往往由各国军队最高指挥官享有。
  
  程序规则

  一般情况下,打击索马里海盗应遵循如下程序规则:

  一是令嫌疑船展旗、停船。军舰悬挂国旗巡逻,发现可疑船只时应接近船只,并使用国际通用的通讯方式令其展示船旗。若该船展示船旗后仍被怀疑为海盗船,军舰应向嫌疑船发出停船信号。嫌疑船收到停船信号后继续甚至加速航行,军舰可以对其进行警示性炮击,如对空或对其航行前方开炮,最终令该船停航。

  二是登临、检查嫌疑船。嫌疑船停航后,军舰放下小艇或利用直升机悬停,输送由军官带领的武装小分队登船,检查船上包括国籍证书、船员名册、航海日志以及货物清单等船舶文书,以进一步确定船舶性质。若现场临检有危险或不可行,则可命令受检船长带船舶文书到军舰上接受检查,或押送该船到方便、安全实施临检的最近港口或海区进行检查。

  三是扣押、遣回海盗船。经过临检,确认嫌疑船为海盗船时,应扣押船舶、所载人员以及财物,并带回国内交由国内法院审判处理上述船、人、物,亦可按照与索马里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处理。

  上述临检、扣押应遵循慎重原则,一旦被证实怀疑没有根据,则军舰所属国要承担因此行动而给受检船舶造成的损失。

发布者:wangbi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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